浙江兴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兴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4672号之二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溪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1608室-1。
法定代表人:孔小琴,执行董事。
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2元,减半收取38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65元,合计6531元,由原告建德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