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5710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晶品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晶品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已与(2021)皖1602执5705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5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