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308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4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向忠诉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向忠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