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姜伟与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2民初7055号
原告:姜伟,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律师),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618808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与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练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