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民初130号
原告:云和县方圆艺社,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5MA2FWCD20B。
经营者:叶芳,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6188089R。
法定代表人:黄勇士。
原告云和县方圆艺社与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和县方圆艺社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和县方圆艺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和县方圆艺社负担。
审 判 员 杨飞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俊梅
书 记 员 续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