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2901号
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南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8J3843R。
法定代表人:聂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焘,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卢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6188089R。
法定代表人:黄勇士。
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85元,减半收取3892.50元,由原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