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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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6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住所地浙江庆元县松源镇霞帔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6188089R,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卢街48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6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5916.5元、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0日为110116元,此后以货款21591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费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5元、案件执行费32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信银行、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泰隆银行。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汽车本院已予以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本院已向其送达责令交付通知书,目前该车尚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市莲都区括苍中学处有质保金101119.03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暂无法扣划。截至2023年4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215916.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尚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及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6执8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