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448号
原告: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腊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6099705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街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618808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鼎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