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某某、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962号

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亚父街道旗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49501537。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巢庐路胜大纺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608235272。

本院审理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