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962号
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亚父街道旗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49501537。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巢庐路胜大纺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608235272。
本院审理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安徽荣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