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50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瑞蔓,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073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的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曲宗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共两辆,查封了被申请人鼎泰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汽车共两辆。***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该案在南坊法庭其请求已被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曲宗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共两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汽车共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