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50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集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07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提供担保的车辆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鼎泰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鼎泰公司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鼎泰公司偿还**运费52300元及利息。现**主张其与鼎泰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鼎泰公司已履行完毕偿还义务,申请解除对其与被申请人鼎泰公司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