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财保633号 申请人:***,女,1938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彬,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章,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才,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谦,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兰,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霞,女,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芝,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永安三路东段路北。 申请人***、**彬、**章、**才、**谦、**兰、**霞、**芝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1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7××××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彬、**章、**才、**谦、**兰、**霞、**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