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民初5840号
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白庙镇三星村民委员会鲁小庄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04140A。
法定代表人:鲁炳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井才,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孟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庞 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