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80号

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三星村民委员会鲁小庄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04140A(1-1)。

法定代表人:鲁炳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佳林

书记员戴俊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