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白庙镇三星村民委员会鲁小庄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04140A。
法定代表人:鲁炳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58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是错误的,应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从被上诉人的诉求看,一是解除承包合同,二是不当得利,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阜阳颖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水电班组)》,工程名称为蒙城县碧桂园二标段总承包项目,工程地点在蒙城县。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王肖红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记员卢方针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