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81号
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白庙镇三星村民委员会鲁小庄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04140A。
法定代表人:鲁炳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晖,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忠,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大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兆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方方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