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张***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02民初1401号 原告: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南临沂路东兴业春天066幢01**(0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410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张***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0957XL。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艺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张***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卉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卉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7885.2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日照街道***户户通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招标选定由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包含挖土、碎石垫层、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块铺装等。经验收审计,最终核定工程总造价为297885.29元。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待上级资金到位后付给施工方上级补助的全部费用,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现被告一直推诿付款。 被告张***委辩称,被告对于工程造价有异议,最终工程款数额不是由被告确认的,并且没有经过被告验收,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并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0日,张***委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卉艺公司已中标***户户通工程,要求卉艺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前签订合同。2020年10月15日,张***委与卉艺公司签订《日照街道***户户通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张***委将日照街道***户户通工程发包给卉艺公司,工期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合同价款233611.99元,“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待上级资金到位后付给施工方上级补助的全部费用,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 卉艺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施工完成后,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山东金朝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包括***在内的东港区日照街道农村道路“户户通”工程进行了验收统计,并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收合格的统计报告。日照艳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日照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2020年***户户通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并于2021年9月9日出具了竣工结算报告两份,审核结论为***户户通工程造价256181.25元,增加部分造价41704.04元,张***委、卉艺公司均在两份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核定总表上**确认。张***委曾于2022年11月16日向日照街道办事处提出拨款申请,申请书载明卉艺公司于2020年10月完成户户通工程,要求拨付工程款188562.60元。 张***委认可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认可至今未向卉艺公司支付工程款,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上级资金拨付情况不了解,主张资金是日照街道统一拨付,现上级补助资金未到位不具备付款条件。卉艺公司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82991.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48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均按LPR利率予以计算。 本院认为,张***委与卉艺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日照街道***户户通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卉艺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张***委亦对工程总造价297885.29元进行了审核确认,两年的质保期已满,张***委应及时支付全部工程款,上级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不影响卉艺公司向张***委主张全部工程款,对张***委付款条件不具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卉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297885.29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立案之日,即2023年2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张***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7885.29元及利息,利息以297885.2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8元,减半收取2884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张***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日照卉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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