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523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芳,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精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工业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50718070P。
法定代表人:马定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曦,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河南仟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精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