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1145号
申请人: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48533G。
法定代表人:米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35231221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5241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陕0113财保6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0371、中国银行城固县XX广场分理处账户102455991476限额共计325241元的存款。现账户冻结期限将至,申请人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3252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汉丝路花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0371、中国银行城固县XX广场分理处账户102455991476限额共计325241元的存款。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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