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1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机堪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00。
法定代表人:万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6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机堪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汉文投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量检测款91260元。2、以未支付检测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暂计至2022年5月23日已发生2084.2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4、负担本案执行费1268元。被执行人虽到庭应诉但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汉文投公司名下保险产品、股票证券、房产、网络资金账户、税务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汉文投公司名下多个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或被保全冻结,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汉文投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又通过汉中市兴汉新区不动产登记站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宗土地,但均有抵押登记或者在先查封。
五、本案与其他17宗涉及被执行人汉文投公司的执行案件一并采取执行措施,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1宗土地,其中7宗有在先查封信息,4宗有抵押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六、本院已根据另案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执行线索,依法登记冻结被执行人汉文投公司在汉中XXXX有限公司、汉中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汉中XX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汉中XXXXXX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需核实各个投资企业的实际财产与股权状况及关联情况后,再依法进行执行,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置。
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上网公示。
除上述调查执行情况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控财产有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和平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苟汉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