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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章彦、***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7财保501号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七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七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地产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七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七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地产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娜
书记员 闪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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