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28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031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以(2019)川01执28号、(2019)川01执28号之二执行裁定,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在次债务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及其下属地市分公司处的到期债权,经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次债务人向本院支付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共计205664.85元,本院扣除执行费29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2679.85元。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景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36473.84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仲裁费13876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02679.85元,未执行到位为除前述已到位款项的剩余金额。
本院认为,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罗 婧
审判员 黄 沛
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