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程刚。
被执行人:****,女,1994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西安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1幢22101室。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西安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1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7478.09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03执177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