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水源泵业有限公司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圣水源泵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522行审121号
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北环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9683X。
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圣水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工业园区人民大街西侧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8242490-2。
法定代表人赵艳春,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对其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6)第240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16年12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6)第240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卫罚决字(2016)第240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建军
审 判 员  宋春格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