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春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春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30民初1826号
原告:山西春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学***垛村武家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菏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2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春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春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