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启丰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杨凌启丰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农资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牛国鹏。

被执行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德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伊国源。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2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42915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25日间查询了被执行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证劵、工商登记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少,银行存款288064元已划拨,无车辆、房产、土地、证劵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海 瑛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审 判 员 马 海 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旦 木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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