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杨***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59685745Y。
法定代表人:牛国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30432788K。
法定代表人:白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03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现代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果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804.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万元,剩余案款及利息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