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9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311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关景路95号2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509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8)云2931民初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剑川县人民法院(2018)云2931民初23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楚雄州禄丰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一审原告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故应当移送至楚雄州禄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云南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剑川白芸豆项目部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该协议约定了工程地点为剑川县工业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闻品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