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华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4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华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川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056987975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景路**号*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509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华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232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华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南华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存在以下问题:一、原审中,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形成超诉讼请求裁判,违反法律规定;二、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原审错误地把两个互不关联的案件,即本案及(2016)云23民初99号调解一案强行联系在一起,造成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三、基于原审判决错误,一旦执行,将造成再审申请人就同一标的重复履行的后果。据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立案再审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4民初659号一案,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申请人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昆明中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南华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即(2017)云232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