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执复2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庭瑞苑水诚楼A栋1-5-3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执异14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对(2019)黔0302执2957号执行案作出执行完毕结案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红花岗区法院查明,2019年5月22日,该院作出(2019)黔03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被告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办公室向原告**提供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辅助进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向该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24日,该院执行人员到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全部财务会计报告,由**及其随行的会计人员二名查阅。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提供了成册的财务报告,查阅后,**对2013年管理费用,2014年营业费用、财务费用,2015年管理费用,2016年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2018年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提出质疑;遵义兴瑞电梯有限公司认为提供的是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书,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4日,该院作出(2019)黔0302执2957号结案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案执行完毕。
红花岗区法院认为,**在执行异议中要求继续执行,由被执行人提供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复制、摘抄,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系成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认定判决书确认的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查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要求继续执行供其复制、摘抄,因执行依据未明确相应权利,异议人的请求无执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只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没有出具原始财务报表,也未出具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违背会计法的规定和判决的内容;被执行人出具的是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无从判断。因此,红花岗区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异议裁定,继续执行,由被执行人提供全部原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摘抄。
本院对红花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兴瑞电梯公司是一家经营电梯安装、维修的小型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陈瑞、**,其中陈瑞持股67%、**持股33%。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供的财务报告系遵义和鑫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2013、2014、2015、2016、2017、2018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书》,各年度报告书中均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的小企业必须具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2013至2018年6个年度的《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书》,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出具的鉴证报告,报告中包含了小企业必须具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与企业原始财务报表具有同等效力,复议申请人及其随行会计人员完整查阅了全部报告,本案判决内容已执行完毕,红花岗区法院按执行完毕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持有异议,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申请审计。复议申请人请求复制、摘抄报告,因执行依据并无相应判项,没有执行依据。综上,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执异14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