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业某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财保56号
申请人:昆明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B1楼B15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4B6F9U。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业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附中花园7幢商铺16号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3527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布依族,1961年3月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8月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5月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生,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人昆明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月1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3810590.75元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昆明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2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3810590.75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昆明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