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2021)黔2730执424号之一云南金鑫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附中花园7幢商铺1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352732。

法定代表人:吴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龙区桌越俊园10幢1单元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4669733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依据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云南道涵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5161.23元及相应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顺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