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民初1675号
原告: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971352732。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附中花园7幢商铺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吴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麟静,云南法泽(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勐巴拉雨林小镇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KW73684。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兴水库旁(勐巴拉素可泰区营销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浩。
原告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勐巴拉雨林小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55元(实收),由原告云南***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刀 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玉康坎
书 记 员 杨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