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民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经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郗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