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某某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冯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成(冯雪梅之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王金福,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上诉人***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事实,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2.7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疆   伟

审判员 吴      婷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耶赛尔依力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