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冯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成(冯雪梅之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常元,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王金福,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
上诉人***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事实,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2.7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6.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疆 伟
审判员 吴 婷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耶赛尔依力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