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2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经五街57号。
法定代表人:冯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50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从克拉玛依市龙康物业综合楼(2号楼)施工工地撤出、完成清场退出;二、向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移交前期施工资料;三、向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开具951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向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支付215506.71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13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被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从克拉玛依市龙康物业综合楼(2号楼)施工工地撤出、完成清场退出;二、向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开具951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向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支付215506.71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丢失前期施工资料未能完成材料移交手续。
2022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已办理补充丢失的前期施工资料手续,需要有关行业部门审核通过,因此特申请将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2147号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克拉玛依市龙康印务有限公司移交前期施工资料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