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398号之一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444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月,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10210687。
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