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民初153号之一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姚,系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月,系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8.00元,退回给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石佐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天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