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32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444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月,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10210687。
被申请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880402.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经查,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支行有账号为52×××63的存款若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支行开设有账号为95×××97账户,余额为0;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支行开设有账号为24×××73账户,余额为0.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申请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支行账号为52×××63和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支行账号为24×××73的银行存款88040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执行员  周天星
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