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70号
解除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44497。
委托代理人:张洪月,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10210687。
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3月23日依据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3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支行账号为52×××63和在工行贵州省贵阳万东支行账号为24×××73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城支行账号为52×××63和在工行贵州省贵阳万东支行账号为24×××73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太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周天星
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