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44497。
诉讼代理人:张洪月,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12010210687。
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7元,由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