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939号之一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姚、张洪月(女、实习),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名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财产保全费4060元,共计9500元,由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韩佶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