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674号之一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37.5元,原告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庄朝宇
人民陪审员  魏富东
人民陪审员  李敬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红艺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