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7民初1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8日,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经审查查明: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4413.15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774413.15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贵阳世纪城支行账号(账号为:52×××63)的存款3055.16元,现申请保全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贵阳世纪城支行账号(账号为:52×××63)的存款3055.16元的保全冻结。

审判员 索 良 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