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明师明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398号
申请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高架桥1层2.3号(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43596X。
法定代表人:郑西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姚,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4449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月,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10210687。
被申请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东二区(大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84423162。
法定代表人:冷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0402.3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单编号为:12114003901191402875)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402.33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22元,由申请人贵州锦黔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付 娴
书 记 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