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9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于2022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于上述不动产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