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区时代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连仲字第0033号裁决书,裁决连云港市赣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向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281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4018元。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经典园林绿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连仲字第003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延亮
审行员***
审行员**
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