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元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厚才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厚才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与瓜市路交叉口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94ED009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49398062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UJBM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环湖东路孔子文化创意园A1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7FH2R6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6789.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100000.00元,利息3171.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2170.00元,执行费1448.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6789.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