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厚才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与瓜市路交叉口北100米(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2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环湖东路孔子文化创意园A1栋10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厚才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