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992号
申请人:张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科苑街道**路240号**大厦2号楼2108-2室。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510-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市新蒲新区金科中央公园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张店***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张店***建材经营部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店***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兴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